第一条 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在办公楼、学生宿舍、实验楼、教学楼、住宅楼、图书馆、学生饭堂等建筑物内存放、充电。一经发现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同宿舍同学发现不报的也将视情况给予一定处分。
第二条 电动自行车须在充电柜(桩)等集中充电装置点充电,禁止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。
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应按划定区域有序停放,严禁在消防通道、严管路段、人行斑马线、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,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。对于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,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统一清理。
第四条 按学校规定不允许再新购置电动自行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