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师德失范行为:
(一)有损害党中央权威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;
(二)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,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;
(三)通过课堂、论坛、讲座、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、转发错误观点,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、不良信息的行为;
(四)违反教学纪律,敷衍教学,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;
(五)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;
(六)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,有任何形式的猥亵、性骚扰等行为;
(七)抄袭剽窃、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,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;
(八)在招生、考试、推优、保研、就业及绩效考核、岗位聘用、职称评聘、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行为;
(九)索要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,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、旅游、娱乐休闲等活动,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;
(十)假公济私,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、校徽、专利、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;
(十一)其他有损高校教师职业声誉、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。
—— 摘选自《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(试行)》(广师大〔2021〕363号)